(2017)黔0628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铜仁市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20号申请人铜仁市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亮房开)。住所地贵州省碧江区大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匡振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振亮房开与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振亮房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江某某经营的福乐多购物广场松桃店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应得保险赔偿款48239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振亮房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某某经营的福乐多购物广场松桃店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应得保险赔偿款482392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