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丑某与崔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丑某,崔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丑某,女被执行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女丑某与崔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崔某某、高某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丑某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920元,被告崔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6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