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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紫来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紫来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紫来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韬,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钰,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紫来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来花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9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对于曹钰诉请紫来花园履行涉案商铺过户手续及支付违约金等的请求权基础界定不清,周玉铭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有利于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及存在几重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9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紫来花园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煌辉审 判 员  林文刚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