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1、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547号原告:刘某某,女,193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斌,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1(曾用名徐来发),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某2,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某3,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王某3姐姐),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4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王作文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生育王建国、被告王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王建国于1976年7月29日报死亡,王作文于2017年2月25日死亡。被告王1、王某2、王某3系原告刘某某的继承人。审理中,被告王1、王某2、王某3均表示放弃本案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董薇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