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红刚与赵国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刚,赵国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贾红刚,赵国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84号原告:贾红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东晓,该学院院长。原告贾红刚与被告赵国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贾红刚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