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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会珍与马新桥、常富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珍,马新桥,常富营,马许广,魏成群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578号原告:杨会珍,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新桥,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常富营,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马许广,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成群,男,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杨会珍诉被告马新桥、被告常富营、被告马许广、被告魏成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杨会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会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会珍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刘平玉人民陪审员  杭红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