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兆伟、山东新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伟,山东新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兆伟。被执行人山东新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兆伟与山东新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高劳人仲案字第4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