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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泰县鑫民石材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鑫民石材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77号申请人:长泰县鑫民石材厂,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上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84538481B。负责人:梁清龙,总经理。原告倪长俊与被告梁清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长泰县鑫民石材厂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长泰县鑫民石材厂称,本案实际损害主体为长泰县鑫民石材厂,应由其承担对倪长俊的赔偿责任。倪长俊将梁清龙列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申请变更被告为长泰县鑫民石材厂,由其替代梁清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清龙系长泰县鑫民石材厂的投资人,在本事故中,长泰县鑫民石材厂雇佣的工人在负责卸方料石过程中,因铁链突然断裂致倪长俊受伤。本案应以长泰县鑫民石材厂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鑫石材厂替代梁清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梁清龙退出诉讼。审 判 长  洪志荣审 判 员  俞 芬人民陪审员  薛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阿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