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庆臣、张贺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庆臣,张贺民,杨红云,张中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臣,男,汉族,1948年1月16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区东方海景小区保安员,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贺民,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云,女,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中民,男,汉族,1947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再审申请人张庆臣因与被申请人张贺民、杨红云、张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庆臣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协议书中约定的“换条打款到位生效”指的是,6万元的原始借条交付张贺民生效,打款到位指的是将还款打入张庆臣的账户。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证据规则、法官中立原则和不诉不理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张贺民、杨红云、张中民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庆臣就其与张贺民、杨红云欠款一事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截至今日2015年12月31日,张贺民借款11万元还清,其中包括法院判决款,换条打款到位生效,从此没有债务纠纷”,该协议书系张庆臣本人书写并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基于对中间人张金胜的信任,张庆臣将协议书交给了张金胜,张贺民将协议书中约定的11万元款项转入张金胜的账户并且换回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换条打款到位”的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履行完毕,张庆臣与张贺民、杨红云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张庆臣提出“换条打款到位生效”中的“条”指的是6万元借据,张贺民、杨红云应继续向其支付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综上,张庆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庆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阿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