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明刚、罗安林、向兆贵、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刚,罗安林,向兆贵,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楼。法定代表人:伍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刚,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安林,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兆贵,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明刚、罗安林、向兆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或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向兆贵住所地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梁平住所地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孙明刚选择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及被上诉人梁平住所地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因���,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