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沈月华与江苏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华,江苏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270号原告:沈月华,女,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江苏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6号王府大厦B座3楼。法定代表人:曹波。被告: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8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顾也林。原告沈月华与被告江苏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及利息43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原告向被告投资3万元,约定逾期年化收益为投资款的14.4%,现在投资已到期,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投资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合作之名向原告沈月华募集资金,其行为有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嫌疑。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已于2017年1月9日对被告江苏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仍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月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瑜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