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某1与姚某2、姚某3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胡某,息某,姚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55号申请人姚某1,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姚某2,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姚某3,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姚某4,男,193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3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息某,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姚某5,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4、胡某与被执行人息某、姚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某1、姚某2、姚某3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姚某1、姚某2、姚某3。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姚某1、姚某2、姚某3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1、姚某2、姚某3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姚某1、姚某2、姚某3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赵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