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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利平与被告石洪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平,石洪戈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251号原告:杨利平,曾用名杨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泰贵,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洪戈。原告杨利平与被告石洪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利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本院予以减免。审判员  唐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