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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卓凯、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凯,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凯,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陈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卓凯、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凯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上诉人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卓凯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卓凯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卓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卓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罗正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思书 记 员 徐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