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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铁力市国土资源局与胡亚红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铁力市国土资源局,胡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亮,局长。被执行人胡亚红,女,1973年4月9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铁国土资征﹝2016﹞00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铁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征地公告(铁政征告字﹝2016﹞3号)及2016年8月25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铁政征补告字﹝2016﹞3号),并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相应的补偿费用、拒不交出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总面积236.61平方米。2017年3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胡亚红仍不履行。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胡亚红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对胡亚红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上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胡亚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对胡亚红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对胡亚红作出的铁国土资征﹝2016﹞00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铁力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国新审 判 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曲文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