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4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鑫,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谢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来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其朋友刘某1家吃晚饭。其间,刘某甲与刘某1等人饮用了一两左右的“清纯”白酒和三瓶啤酒。23时许,刘某甲驾驶其朋友刘某2的湘A×××××小型轿车从刘某1家出发,在途径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中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甲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5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刘某1、刘某3、刘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驾车距离和时间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来到涟源市乡镇企业局家属楼的朋友刘某1家中吃晚饭,其间,刘某甲饮用了一两左右的“清纯”白酒和三瓶啤酒。23时30分许,刘某甲接到9岁女儿刘某4要其回家的电话,在自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5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朋友刘某2的湘A×××××小型轿车回家,途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中路与红旗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协助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晚,刘某甲、刘某3、刘某2到居住在涟源市乡镇企业局家属区的刘某1的家吃晚饭时,刘某甲喝了2小杯的白酒和三瓶啤酒,11时许,刘某甲接到女儿打来的电话后讲要回家照顾一下女儿,借了刘某2的车子回去,途中被交警查获。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晚,刘某3和哥哥刘某甲等人到朋友刘某1家吃晚饭,刘某甲喝了一点白酒和啤酒,刘某3有事先走了,后得知哥哥刘某甲酒后驾车被查获了。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晚,刘某2与刘某甲、刘某3等在朋友刘某1家吃饭,当晚11时多,刘某甲要借车回家一趟照顾女儿,便驾驶刘某2的湘A×××××小型轿车回去,途中被交警查获。4、检测记录单证明,2016年8月8日23时37分,刘某甲呼出气体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2016年8月9日,刘某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结果呈阴性。5、提取血样笔录证明,2016年8月9日0时30分,在涟源市人民医院采集了刘某甲的血样。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8月9日,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5毫克/100毫升。7、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刘某甲于2008年10月28日取得C1驾驶证;湘K×××××小车的行驶证所有人为刘某2。8、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8日23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涟源市人民中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集中开展查处酒驾行动,刘某甲驾驶湘A×××××小车经过执勤路段时被查获。9、户籍资料证明,刘某甲出生于1977年5月5日、刘某4出生于2007年7月1日等基本情况。10、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新社区证明,刘某甲一家自2002年开始一直居住在该辖区红旗路85号。11、涟源市实验学校证明,刘某4系该校160班学生,2016年以来使用儿童手机158××××9988。12、涟源市交通学校证明,2016年8月8日,刘娉去娄底考点参加驾驶员培训考试,当晚由交通驾校统一安排入住在考点附近的天添宾馆。13、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8月8日,在22:55,23:25,23:26,23:34时,刘某4(158××××9988)分别主叫刘某甲(159××××4555)的通话情况。14、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21日,刘某甲向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举报谭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同日下午3时许,刘某甲带民警在本市蓝田办事处民主街老电线厂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谭某某抓获。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8日晚,刘某甲和刘某3、刘某2等人到刘某1家吃饭,刘某甲喝了二杯白酒和三瓶啤酒。当晚11时许,刘某甲的女儿一个人在家,打来电话称身体不适要刘某甲回家,刘某甲驾驶刘某2的小车在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醉驾时间短,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阳超雄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