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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书才与王广才、张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才,王广才,张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669号原告:王书才,男,蒙古族,生于1968年3月15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被告:王广才,男,蒙古族,生于1962年5月25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瑞丽,女,回族,生于1962年11月3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光。原告王书才与被告王广才、张瑞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书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书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王书才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李 向 东陪审员 曹 振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