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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军,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建军,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06号原告:郝建军,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廖桂林,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郝建军与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军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建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