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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915XX与谢修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修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915号原告:XX,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修聚,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XX与被告谢修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费9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