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915XX与谢修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修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915号原告:XX,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修聚,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XX与被告谢修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费9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