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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居山与魏仁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居山,魏仁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2号原告:魏居山,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仁德,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附11号。负责人:霍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秀、冯兆伟,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居山与被告魏仁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魏居山负担。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