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呼战峰与周盼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战峰,周盼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891号原告呼战峰,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灵宝市。被告周盼威,男,汉族,1990年5月1日生,住灵宝市。原告呼战峰与被告周盼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盼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2日,被告因饭店经营周转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3分。之后被告偿还本金1万元及部分利息,下欠2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判。被告周盼威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呼战峰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周盼威未到庭,对原告呼战峰提交的证据材料未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呼战峰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12日,被告周盼威向原告呼战峰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呼战峰叁万元整,月息3分,每月10号清息”。后被告周盼威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2万元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呼战峰撤回了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因被告周盼威未能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被告周盼威向原告呼战峰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盼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呼战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盼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黑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