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36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飞,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吴飞因涉嫌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代理检察员周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飞伙同陈某1、方某1(两人另案处理)来到望江县华阳镇新世纪小区将被害人虞某的一辆白色三鑫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涉案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吴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飞伙同陈某1、方某1(两人另案处理)来到望江县华阳镇新世纪小区,将被害人虞某的一辆白色三鑫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望江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该车现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虞某。被告人吴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陈某2、方某2、胡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吴飞的供述、被害人虞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照片、领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飞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飞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仟柒佰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