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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舒东红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东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东红,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东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明芬、代理检察院林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东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舒东红未经国家批准,在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中兴北路9号其经营的超市内,擅自向王某、崔某、李某1、陈某、谢某1、留海冲、谢某2等人销售“六合彩”,投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88576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舒东红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到“乐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0元。另查明,被告人舒东红销售六合彩非法获利人民币1335.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舒东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崔某、李某1、陈某、谢某1、留海冲、谢某2、李某2证言,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手机微信照片、买卖交易单子、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东红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东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东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乐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晓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吴怡晖备注:本案非法获利为销售数额88576元的3%,扣除支付给李国寿的好处费1322元,计算得出1335.28元。本案量刑经统计8333.3元/月,基准刑为10.6个月,如实供述-15%,定九个月。扣押的华为手机,被告人并未用于作案,本案不予处理。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