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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郑凯洋、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凯洋,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明军,王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郑凯洋,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南房村。法定代表人:丁玉玲。被执行人李明军,男,汉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王太生,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郑凯洋申请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9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款已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9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超执行员  吕小勇执行员  郭万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