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邵珠苓、郑遵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珠苓,郑遵岐,邵明兰,郑园,郑某,邵泽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071号申请人:邵珠苓,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郑遵岐,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邵明兰,女,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郑园,女,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郑某。法定代理人:邵珠苓(是郑某之母),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孙晋国,是微山荷都法律服务所的律师。被申请人:邵泽堂,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邵珠苓、郑遵岐、邵明兰、郑园、郑某与被申请人邵泽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邵珠苓、郑遵岐、邵明兰、郑园、郑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邵泽堂名下的鲁04/44552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20000元。申请人邵珠苓、郑遵岐、邵明兰、郑园、郑某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珠苓、郑遵岐、邵明兰、郑园、郑某的申请和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邵泽堂名下的鲁04/44552大中型拖拉机,查封价值为20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