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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简保国与戴圣椿、戴艳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保国,戴圣椿,戴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简保国,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戴圣椿,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戴艳艳,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简保国与被执行人戴圣椿、戴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戴圣椿、戴艳艳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圣椿、戴艳艳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3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戴圣椿、戴艳艳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戴圣椿、戴艳艳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