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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丙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丙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丙炎,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4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丙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丙炎及其辩护人尚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丙炎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刘寨镇新寨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2在公路上行走时相撞,张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丙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丙炎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周丙炎供述,证人王某、周某、荆某、张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周丙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丙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周丙炎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周丙炎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丙炎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刘寨镇新寨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2在公路上行走时相撞,张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丙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丙炎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周丙炎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丙炎个人的基本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周丙炎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丙炎具有C1驾驶资格证。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丙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从事故现场带回。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周丙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证实发生事故现场情况。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9日6时左右,其驾车回家途中,看见一个小货车撞着其村的一个老太太,其报了警。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该事故车辆是其购买魏俊峰的车。被告人周丙炎是其找的司机。10、证人荆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9日18时左右,其和张某3一起在路北超市买小米和馍后,由北向南过公路没走多远,一辆小货车速度很快过来将张某2撞倒,摔出去好几米远。1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张某3系母子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不在事故现场。12、被告人周丙炎供述,证实2016年11月9日17时40左右,其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回超化镇周岗村,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刘寨镇新寨村路段时,其看见有两个人由北向南过公路,其就赶紧踩刹车,往右(往北)打方向,与其中一个人相撞后,车往前滑行了一段距离才停下。其下车查看情况,看到一个女的头朝西在地上躺着,上身穿红色棉衣。其当时心里很害怕,怕村民出来打其,就站在事故现场南边路边的黑影里,等处理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其告诉处理事故民警是其驾车发生的事故。13、赔偿协议、收款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丙炎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丙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丙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周丙炎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周丙炎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有赔偿协议、收款条、谅解书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周丙炎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周丙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丙炎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丙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丙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