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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章忠义与江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忠义,江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1288号原告:章忠义,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江凤英,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原告章忠义与被告江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凤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忠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整,利息3000元整,违约金2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2月31日到归还全部资金截止日的全部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被告江凤英以做生意短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5000元整,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全部还清,约定一个月后付利息3000元整,逾期不还承担违约金2000元整。到期后,章忠义多次催讨,江凤英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江凤英未到庭应诉,向本院提交短信答辩意见称,借条是章忠义逼写的二分利息,实际支付为五分利息,借款之日付给章忠义5000元,后陆续还款,但未留下字据,举证困难,他不承认,只有慢慢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江凤英向章忠义借款105000元,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章忠义人民币现金105000元,上述借款约定2016年12月30日归还,月利息3分,共计3000元利息,逾期不归还借款人将承担2000元违约金。章忠义于当日将现金105000元交付江凤英。到期后,章忠义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庭审中章忠义变更第二诉请为判令江凤英赔偿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章忠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短信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凤英向章忠义借款后,应按期归还借款,现其逾期未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章忠义主张江凤英按借条归还本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及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章忠义主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江凤英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江凤英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忠义借款105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和违约金共计2100元;二、被告江凤英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105000元,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章忠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江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