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金昊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能金昊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572号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苏保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蕾,女,满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90号1-4-1,身份证号码2104111984********,系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山东华能金昊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东杨家岭村。法定代表人管美玲,系公司董事长。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能金昊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52.7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