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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丁立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立金,男,1953年11年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小学文化,下岗工人,住瑞昌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同年9月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由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立金犯敲诈勒索罪案,本院以(2015)瑞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丁立金不服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九江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2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某、助理审判员彭某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立金犯寻衅滋事罪变更起诉,并指派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立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立金于上世纪90年代在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五组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388.93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和一间57.2平方米的杂屋。2005年,瑞昌市浔阳东路改造时,丁立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丁立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而没有拆迁到位。2009年,九码快速通道瑞昌段开工建设,丁立金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且处于咽喉位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12月3日,瑞昌市人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丁立金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之后,双方就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2010年5月14日,丁立金以马冬梅(丁立金之妻)的名义向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就补偿问题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货币补偿,不需要其他安置,位于五里村五组的一间生产生活门面由办事处自行安排。2010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桂林街道办事处当日将1100000元拆迁补偿款全部汇到丁立金提供的账户内。2010年下半年,丁立金以1100000元为房屋补偿款,其生产生活用地门面被桂林街道办事处卖掉,要求桂林街道办事处归还门面并宣称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就会到北京中南海等地上访,在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多次到北京进行上访。2011年6月22日,江西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丁立金信访案件做出三级终结,并告知丁立金,丁立金拒绝签字。2011年9月份至今,丁立金在明知其信访案件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敏感地点进行非访,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多次训诫,瑞昌市公安局也先后对其行为予以训诫,并给予行政拘留11次。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桂林街道办事处的报案材料,证人周某、金某1、丁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拆迁协议、调查报告、人口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丁立金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立金辩称:2010年4月23日我从北京被带回后,他们找我协商拆迁补偿问题,我选择货币补偿,但对补偿的数字一直谈不成,后来他们几天不让我睡觉,我因为身体不舒服,就同意包括生活门面一共补偿1100000元,并按他们的要求写了申请。我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的协议,况且土地也不能买卖,所以这个协议是违法的。我到北京中南海等地上访是因政府阻拦我投递材料,上访无过激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立金在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五里村5组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388.93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和一间57.2平方米的杂屋。2005年,瑞昌市浔阳东路改造时,丁立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丁立金嫌补偿标准偏低不同意主动拆迁,而没有拆迁到位。2009年,九码快速通道瑞昌段开工建设,丁立金的房屋仍在拆迁范围内,且处于咽喉位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协商拆迁补偿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12月3日,瑞昌市人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丁立金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之后,双方就补偿问题又进行了多次协商,2010年5月14日,丁立金以其妻马某的名义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货币补偿。2010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桂林街道办事处同意货币补偿,桂林街道办事处将马冬梅委托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得部分处理后,加上九码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补偿的地面附属物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整(其中被拆房屋估价款270000元,两间宅基地转让款580000元,生产生活门面转让款250000元)一次性付给马某指定的账户。协议订立当日桂林街道办事处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全部汇到丁立金提供的账户内。2010年8月,五里村5组改变生产生活用地分配方案,将原先非农户口按10%分配变更为按100%分配。此后,丁立金以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系受胁迫签订,1100000元为房屋补偿款,其生产生活用地门面被桂林街道办事处卖掉,多次到九江市、江西省、北京市等地信访部门上访,要求归还门面。2011年6月22日,江西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丁立金信访案件做出三级终结,并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丁立金,丁立金拒绝签字。2011年9月份以后,丁立金在明知其信访案件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仍26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敏感地点进行非正常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多次训诫、处罚后,仍坚持非访,经过教育无效,瑞昌市公安局予以训诫,并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9月28日、10月18日,2011年6月8日,2012年3月17日,2014年3月26日、5月14日、11月19日,2015年4月23日、6月6日、7月11日给予行政拘留,其中2012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11日为三级信访终结后丁立金坚持非访受到的7次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丁立金供述:2009年因九码快速通道建设,我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我向桂林办事处提出货币补偿方式,经过几次协商,我让到1100000元,桂林办事处认可了,但要我的生产生活用地门面给他们处理,我不同意,他们白天、晚上不让休息,到了2010年4月29日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就送我去拘留,十天行政拘留,拘留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继续向我施加压力,直到我同意拿生产生活用地门面给他们,协议签了以后,他们就答应放人。协议是2010年5月1日签订的,5月中旬就把1100000元汇给我了,我的门面被桂林办事处卖了,我要求桂林办事处在五里佳园三期再买一间同样是4*13米(52平方米)的门面给我,瑞昌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房屋按450元一个平方米,再按一个成年男丁补偿一间8*13米的宅基地安置。我第一次到北京上访好像是2010年5月份左右,应该是这前后提出来的要求,当年四次到北京上访,他们总不答应我的要求,所以我要去上访。我的信访案件三级终结是有瑕疵的,给我看的是复印件,没有红章子,是假的。二、证人证言1、周某证言:2010年我在修瑞昌市浔阳东路时,其中姓丁不肯拆迁,他想把拆迁安置的两间地基变现,但是桂林办事处没有那么多钱,他们就出面做我工作,叫我先垫付两间地基的现金,然后再把地基卖给需要的人,之后就在2010年5月19日同五里村委会签订了这份协议(2010年5月19日的协议),把钱打到桂林办事处。2、丁某1证言:2010年上半年,瑞昌市程副市长、桂林街道办事处黄书记曾找我,要我做父亲丁立金拆迁工作。当我跟父亲谈的差不多时,就联系程副市长,由他们直接跟我父亲谈,好像就是这次谈成的,拆迁补偿是货币补偿。后来瑞昌市政府又叫我做父亲息访工作。3、金某1证言:生产生活用地是失地农民用于开发保障生活用地,一个失地农民40平方米,刚开始安置补偿时五里村的非农业户口没有生产生活用地,后因五里村4、5组村民代表大会上变更分配方式,所以其他非农户口人口也参与分配,4、5组人口大概是280人就是17.26亩生产生活用地。当时拆迁户都是按瑞昌市政府九码快速通道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补偿的,只有丁立金不肯按这个标准补偿。2009年九码快速通道开工建设,丁立金房屋位于拆迁红线内,且在咽喉位置,不拆的话影响工程进度及安全,在这期间,我多次会同市、乡、村干部找丁立金做拆迁工作,但是他一直不同意,2009年12月1日晚上,我和曾某1一起到丁立金家送拆迁通知单,丁立金不肯签字,12月2日早上,瑞昌市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丁立金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直到2010年5月份的时候,周华文找到我给我看了马某写的一份申请书,内容是他的房屋补偿按货币补偿,不要宅基地安排,不要生产生活用地上的任何补偿,之后我起草了补充协议书,房屋补偿270000元,宅基地作价580000元,生产生活用地门面作价250000元,共计1100000元,生产生活用地由办事处处理。到了2010年8月份的时候,由于五里村五组的生产生活用地分配方案的变化,丁立金认为他的生产生活用地作价250000元给办事处处理亏了,按当时的价格,他要分到280000多,之后又经常到北京上访,他想要政府买一间门面给他,2011年他的信访案件已经三级终结,他知道走正常上访途径没有人会搭理他,他还在外面跟别人说只有到北京上访,省信访局会扣瑞昌市政府的信访年终考核分数,还会扣信访奖金等,所以他才到北京去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4、陈某1证言:我是瑞昌市信访局接访中心主任,丁立金信访案件是2011年6月份三级终结的,已报备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他进京非访会影响瑞昌市委、市政府年终综治、信访排名,影响恶劣,省里还会对当地政府进行通报,丁立金就是用这种缠访的方式,要挟政府答应他的诉求。5、张某1证言:我是桂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05年因瑞昌市修建浔阳东路,需要对丁立金、马某夫妇房屋征收、拆迁,由于丁立金嫌补偿过低,导致房屋未拆迁,2009年九码快速通道开工建设,丁立金的房屋在拆迁的红线范围内,且在咽喉位置,不得不拆除,但是丁立金又不同意拆迁补偿协议,2009年12月2日,瑞昌市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丁立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当时五里村5组分配的惯例是农业户口按100%,非农户口按10%分配,丁立金家只有他妻子马某一人为农业户口,丁立金可能认为如果按此分配方式,他家就只能分配到1.3个人口所得的门面,如分到一间门面的话,他要补很多钱出来,所以他当时按一间门面做货币补偿,之后街道办多次找到五里村4、5组生产生活用地开发商丁某3,由丁某3出面回购丁立金的门面,回购价格为25万元。于是丁立金、马某写了申请书,要求房屋拆迁按货币补偿,不需要任何其他安置,门面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2010年5月份,由黄某同志与丁立金达成补偿协议,大概内容为丁立金夫妇同意货币补偿,房屋估价、两间宅基地和一间门面总价为1100000元。至此丁立金房屋拆迁告一段落,到了2010年8月份左右,5组村民生产生活用地分配方式改变了,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同等对待,丁立金家按4个人分配,而不是当时的1.3个人口分配,丁立金认为吃了亏就到街道办、瑞昌市政府、九江市政府进行上访,讲当时签订协议是逼迫的,要政府赔偿他一间门面。2011年6月份省信访办公室对丁立金信访案件做出了三级终结,并进行了告知程序,但丁立金拒绝签收。之后丁立金从2011年至今十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上访。2015年3月26日,街道办何书记、易某副书记、我三人对丁立金进行了约谈,听取了丁立金的诉求,并且进行了摄像、录音,丁立金提出当时与黄某同志签订的协议是在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出由街道办出钱在五里村洋鸡山路与湓城东路交汇处生产生活用地上购置一间门面给他做补偿,面积约50平方米或者2010年分到他名下后来转让给丁某3的门面。丁立金在约谈后三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他用这种非访、缠访的方式要挟街道办,给街道办施加压力,给我们街道办的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敲诈,所以来报案。6、易某证言:我是桂林办事处政法副书记,丁立金的信访案件是已经三级终结的,他进京非访势必会给我们瑞昌市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丁立金讲2010年我们办事处与他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1100000元不包括生产生活用地门面,要我们办事处买一间4*13米的门面给他。2015年3月26日我们办事处与丁立金谈话时,他讲我们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他还会到北京非访,他还讲我们前几年在广州稳控他派了几十人,花了几十万元钱,如果给了他,不就没事了,他就是用这种方式要挟我们办事处,给我们办事处施加压力。7、丁某2证言:我是桂林办事处洋鸡山居委会综治干部,2010年8月份左右,刚开始组上意见为农业户口按100%分配,非农业户口按10%分配生产生活用地门面,后来开会大家都同意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按同等份额参与分配。丁立金的门面在2010年5月份转让给了丁某3,2014年10月份五里佳园的门面分配时,丁立金有份,但是丁某3提出该部分以前转让给他,至今还有争议。丁立金跟我说他现在不跟丁某3争,只要政府在三期里面买间门面给他,如果政府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一直上访。8、丁某3证言:2009年五里村民商量1个农业户口按100%计算,非农业户口按10%计算。丁立金家只有一个农业户口,三个非农业户口,据此他家按1.3人口分配门面,门面补偿额度达不到250000元。于是丁立金在商谈拆迁补偿时,只要货币补偿,其他的都不要,补偿总额为1100000元。考虑到五里村4、5组生产生活用地由我公司开发,原街道办书记周华文就做我工作,叫我回收门面,给付现金,因为亏太多,我开始不肯,后来为了支持政府工作还是同意了回收,由五里村委会和我签订了转让协议。2010年8月28日5组村民开会决定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一样分配,因为当时门面的建筑面积也算出来了,按所有五组的村民人数,大概一个人口能算了72000元。9、张某2证言:我是五里桥社区居委会主任,我们2、3组生产生活用地是按农业户口100%、非农业户口10%分配的,5组的都是按100%分配的,他们一个户口能分到72000元。10、丁某4证言:五组是按农业户口100%、非农业户口10%分配的,生产生活用地置换的门面是2010年8、9月份竣工的。11、刘某1证言:2003年至今都是五里村4组组长,2008年3月25日,4、5组的17.26亩生产生活用地与丁某3签订开发协议,2010年8月份门面做好后,开会表决五组的门面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1:1分配。12、陈某2证言:我是桂林办事处经管站会计,2010年5月19日下午,我跟黄某、王某打了一笔拆迁补偿款1100000元,当时丁立金挺客气的,叫他打领条签字都很爽快。13、曾某1证言:丁立金家拆迁时,我经常到他家去做拆迁工作,2009年11、12月的一天,我跟金某1一起送拆迁通知到丁立金家,他不肯签字,当时他上访就说补偿价格过低,要按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补偿,还有一个就是2005年浔阳东路改造时拆除了他家一个门面,他的门面实际面积与土地证上面积不符,他要按土地证上的面积要求补偿。14、丁某5证言:我现为五里村5组组长,从2011年至今,五组的生产生活用地在2014年10月18日经过群众大会同意非农业户口按70%分配,确定本组农业户口人数127人,非农业户口人数34人,对门面估价,人均合到15784.68元。丁立金家人口共分71031.06元,4组补了一部分钱给我组,丁立金共分得78000元左右,还有2010年丁立金房屋拆迁与办事处签订了生产生活用地门面转让协议,转让给丁某3。这个钱一直在组上。15、雷某1证言:2003年至2010年间,我是5组组长,2008年3月25日与丁某3签订协议,2010年5月12日又由我、刘某1及8个村民代表与丁某3签订了五里佳园门面的开发协议,2010年8月28日晚上开会通过了门面的分配方案,门面按人口平均分配,全组34户,有32户在分配方案上签了字,马绍军到了会不肯签字,丁立金没有到会,门面共32间,组上还有三间地基,其中两间按门面算的,桂林小学这边的门面是2014年分的,是几户人家共一间门面,所有人都分到了。三、书证1、瑞昌市信访局证明,证实陈某1系瑞昌市接访中心主任。2、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证明,证实张某1系办事处副主任。3、中共桂林办事处委员会证明,证实丁某2系街道洋鸡山社区综治干部、金某1系原五里村党支部书记。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丁立金的身份情况。5、丁立金进京非访统计表,证明丁立金于2010年3月4日、4月22日;2011年5月13日、9月19、20日、10月25日、11月22、29日;2012年3月12日、4月13日、9月12日;2013年1月8日、4月1日、5月15、16、17、18、19、20、21、22日、10月9日、12月31日;2014年3月25日、5月26日、11月18日;2015年4月23日、6月6日、7月11日共计29次进京上访情况。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丁立金的训诫书,瑞昌市公安局对丁立金的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丁立金于2010年4月22日、9月26日、10月16日、2011年5月11日、2012年3月12日、2014年3月24日、5月12日、11月17日、2015年4月23日、6月6日、7月1日进京非访被训诫、行政处罚情况。7、桂林街道办事处出具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3月26日下午丁立金在街道党委书记何毓轩办公室,向街道提出要求街道再补偿他与马冬梅的家庭生产生活用地门面一间(位于洋鸡山路与湓城东路交汇处或丁某3名下赛湖小区、市中医院对面的门面,面积约50平方米),丁立金因该问题在2015年4月23日、6月6日、7月1日到北京采取非法上访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8、何某、易某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关于丁立金无理要求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2015年3月26日下午,在何某办公室与丁立金见面,张某1陪同,丁立金提出要求街道办再补偿他生产生活用地门面一间,面积为13*4平方米,由街道办在桂林小学旁边购买或者从丁某3名下位于赛湖小区、市中医院对面的门面里拿,问他不是已经签了委托书和补充协议吗,但丁立金说他们夫妇当时虽然签了协议,但是被政府逼的,并称如果街道办不按他的要求办理,他就会经常到北京非访,通过非访向政府部门施压,以达到他的无理要求。9、瑞昌市委办公室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丁立金希望通过无休止的上访来获取更多不当利益的情况;10、冯某于2015年9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丁立金信访案件已被上级信访部门作出三级终结,2010年5月14日丁立金以马某名义写了申请书要求货币补偿,不需要任何其他安置,生活门面由办事处自行安排,办事处一共补偿丁立金1100000元,其中房屋270000元,两间宅基地580000元,生产生活用地门面250000元,1100000元包含所有补偿安置及生产生活用地收益。11、黄某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5月份签订协议丁立金非常满意,没有不如意的表现,2010年8月,五组确定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同等比例分配,丁立金认为他的生产生活用地门面卖了250000元亏了30000元,之后他就以门面房未赔偿为由要办事处赔偿他家一间门面房到各部门上访,2011年6月22日省信访联席办公室对丁立金信访案件作出三级终结并告知了丁立金,但丁立金拒绝签收,并多次进京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12、丁立金房屋拆迁申请书、协议书、领条、进账单等,证实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瑞昌市公安局出具的丁立金到案经过说明,证实丁立金于2015年9月2日在北京上访期间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4、五里小区第三期门面分配表、2010年8月28日5组门面分配方案会议记录、赛湖小区周边屋基分配方案;2010年5月12日五里村与丁某3就生产生活用地开发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五里佳园二、三期开发商铺照片,证明五里村4、5组生产生活用地开发及分配情况。15、江西省联席会议信访事项终结审核认定委托书、赣信复字(2011)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丁立金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审核认定报告,经审核,此信访事项已依法按政策进行了处理和复查、复核,并已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部落实到位,认定其符合三级终结要求,请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2011年6月20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丁立金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瑞昌市信访局关于丁立金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信访积案清理交办登记表,证实丁立金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16、瑞昌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委托桂林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厅关于瑞昌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瑞昌市国土局与五里村签订的征、拨土地协议书;瑞昌市人民政府(2011)45号关于丁立金信访相关问题的复查意见;瑞昌市人民政府(2008)65号关于印发《九码沿江快速通道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的通知;九江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722号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九江-瑞昌-码头沿江快速通道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的通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08)1829号关于九江-瑞昌-码头沿江快速通道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江西省公路管理局(2008)82号关于沿江快速通道(九江-瑞昌-码头)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专家组评审意见;证实九码快速通道的工程筹建、土地征收情况。17、瑞昌市公证处2009年12月3日对丁立金家财产进行现场清点公证;房屋补偿款274209元提存公证;房地产评估分户报告公证送达;对丁立金房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09年12月2日桂林街道办事处委托书委托九江市天丰拆迁公司对丁立金房屋依法予以拆除;2009年11月19日拆迁通知;瑞昌市恒盛房产测绘队对丁立金房屋的测绘报告;马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九江市科艺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丁立金房地产评估分户报告(273909元);2009年12月1日分户报告送达通知书(留置送达);证实丁立金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和强制拆除情况。18、丁立金信访案件调查组于2012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丁立金信访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含调查组收集的相关证据),证实丁立金重复上访案件上级信访部门已作三级终结,调查组认为丁立金反映的问题不符合事实,没有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四、视听资料1、桂林街道办事处录制的视频,证明被告人丁立金向桂林街道办事处索要52平方米左右门面房的事实。2、审讯视频,证明案件侦查审讯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丁立金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丁立金认为自己以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向政府机关反映自己的诉求,没有实施扰乱秩序、毁坏财产、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谈不上挑衅、寻衅,不构成寻衅滋事。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丁立金在村组改变生产生活用地开发所得分配方案后,对与桂林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本可以选择司法途径救济,但却先后二十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缠访,在受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后,仍继续赴京非正常上访,意图让北京有关部门对其非访登记,以此给北京有关部门和瑞昌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明显具有挑衅、寻衅的意图,因此丁立金这种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所谓“上访”,可认定为“起哄闹事”,且其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起哄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其在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并且协议规定土地由办事处自行处理,这些都是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补偿协议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并通过丁立金之子从中协调之后签订的,过程中没有发生强迫等非法情形;桂林街道办事处在丁立金选择货币补偿后,将建在生产生活用地上的门面交由开发商处置,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被告人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丁立金因生产生活用地安排的门面分配方案调整后认为利益受损,向某市、九江市、江西省、国家信访部门上访无果,在2011年6月20日其信访事项经依法终结后,不停访息诉,明知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地区不是信访部门和机构,反而到这些地区进行非访,其目的不是表达上访诉求,而是有意让北京有关部门对其非正常访进行登记,以此给北京有关部门和瑞昌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明显具有挑衅、寻衅的性质,属起哄闹事的行为,且经公安部门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立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立金的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克明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彭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