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农七师124团机修连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春萍,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沙湾县四道河子镇。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以案外与被执行人张建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建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