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9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家耕、杜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耕,杜艳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984-1号申请人李家耕,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杜艳琴,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家耕与被申请人杜艳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家耕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杜艳琴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家耕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杜艳琴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李家耕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