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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金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金香,王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企业代码:05441148-9。法定代表人:胡静姿。被执行人:谭金香,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宝君,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金香、王宝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金香、王宝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