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丽娟诉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惠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874号起诉人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锦城2幢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丽娟。起诉人杨丽娟,女,汉族,1968年6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丽娟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惠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持有的30%股权的质权消灭;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30%股权的出质登记;3、被告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9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丽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