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利祥与杭州萧山管件厂、赵产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祥,杭州萧山管件厂,赵产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342号原告周利祥,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勇、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管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37293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杜湖村。负责人赵产坤,该厂厂长。被告赵产坤,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祥诉被告杭州萧山管件厂、赵产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利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