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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利祥与杭州萧山管件厂、赵产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祥,杭州萧山管件厂,赵产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342号原告周利祥,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勇、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管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37293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杜湖村。负责人赵产坤,该厂厂长。被告赵产坤,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祥诉被告杭州萧山管件厂、赵产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利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