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892承尧兴与潘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尧兴,潘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892号原告:承尧兴,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潘英娟,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承尧兴诉被告潘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尧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1元,减半收取4740.5元,由原告承尧兴负担。审 判 长 潘德进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