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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892承尧兴与潘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尧兴,潘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892号原告:承尧兴,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潘英娟,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承尧兴诉被告潘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尧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1元,减半收取4740.5元,由原告承尧兴负担。审 判 长  潘德进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