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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康灵坡与周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灵坡,周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989号原告:康灵坡,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周杰,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康灵坡与被告周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康灵坡诉称,被告因信用卡需要还款,要求原告先垫付,并称几天后归还,鉴于亲戚关系,原告不好拒绝,于2015年8月20日代被告支付了其信用卡欠款共计28575.2元,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一直不归还上述款项。现原告因右手左腿骨折并带神经性损伤,构成终身残疾,后续还需要大量药物辅助治疗,被告占用上述款项,致使原告的生活雪上加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垫款28575.2元;并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20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周杰的住所地为太原市迎泽区xx路x号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宿舍,且原告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我院辖区的证明,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 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