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与洪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洪俊,男。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俊已经主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39965元。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