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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205号原告:周某,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秦某,男,199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