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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马超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马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华,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超。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称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及时报案,直到九天后才向申请人报案,从而��法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该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剥夺了申请人上诉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超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豫A×××××号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符合赔偿的条件,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