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新与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老窝铺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新,平泉县台头山乡老窝铺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938号原告:张国新,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台头山乡老窝铺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老窝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海军,主任。原告张国新与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老窝铺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国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国新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