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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叶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468号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31号骏逸东山5号楼1单元1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1916-5。法定代表人:肖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兴,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公司员工。被告:叶明,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湖路。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