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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民委员会与陈五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五清,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五清,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法定代表人:梁万法,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合,监利县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五清因与被上诉人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五清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五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五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为186元,由上诉人陈五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权审判员 杨叶玲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