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卢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卢某,郭某,王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875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某,男。被告:卢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郭某,女。被告:王某甲,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王某、卢某、王某、郭某、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应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王某、卢某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