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和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和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542号会昌县人民法院被告尹和青,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会昌县人民法院与尹和青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和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