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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段敬祖、徐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敬祖,徐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段敬祖,男,200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20041228501X。被执行人徐垒,地址保定市满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644号,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徐垒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