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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彬与华玺永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彬,华玺永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428号原告:曹彬,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华玺永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6层603F、604A室。法定代表人:任凤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曹彬与被告华玺永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曹彬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彬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