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与赵智、唐书琼、赵勇、李梅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赵智,唐书琼,赵勇,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2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团结路40号。负责人:段鹏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盛华,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侯体稳,系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申请人:赵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唐书琼,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赵勇,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梅,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智、唐书琼、赵勇、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智、唐书琼、赵勇、李梅名下价值3371775.86元的存款或其它财产予以保全,同时提供以下财产信息:赵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X,赵勇、李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石河子城区X楼房一套,赵智、唐书琼夫妻共同共有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车库一套,赵智、唐书琼夫妻共同共有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一套,赵智名下车号分别为新X、新X、新X采棉机三台,赵智、唐书琼夫妻共同共有位于150团X林地等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其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智、唐书琼、赵勇、李梅名下价值3371775.8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相关财产信如下:赵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X,赵勇、李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石河子城区X楼房一套,赵智、唐书琼夫妻共同共有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车库一套,赵智、唐书琼夫妻共同共有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楼房一套,赵智名下车号分别为新X、新X、新X采棉机,赵智、唐书琼夫妻共同共有位于150团X林地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