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古兴德与古兴泽互换土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兴德,古兴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14号原告:古兴德,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兴泽,男。原告古兴德为与被告古兴泽互换土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兴德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兴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古兴德负担。审判员 龚汝林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