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古兴德与古兴泽互换土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兴德,古兴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14号原告:古兴德,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兴泽,男。原告古兴德为与被告古兴泽互换土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兴德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兴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古兴德负担。审判员  龚汝林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