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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晓芳与被告邓仕豪、唐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芳,邓仕豪,唐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蒋晓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邓仕豪,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明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晓芳与被告邓仕豪、唐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仕豪、唐明秀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源:百度搜索“”